第19025625号“ADOLP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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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25625号“ADOLP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8358号

申请人:广州宝丰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殿松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5日对第19025625号“ADOLP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阿道夫ADOLF”是二战罪魁祸首,争议商标英文“ADOLPH”与其字母组成相近,将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阿道夫”的介绍;
  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较高声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相关产品照片;
  3、法院判决书;
  4、被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情况;
  5、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争议商标英文“ADOLPH” 与“ADOLF”字母组成不同,且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乐
曹娜
李娇娜

2018年12月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