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基本信息

0
6499

有关专利的一般信息

来自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职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或Office)是美国商务部的代理机构。USPTO的作用是授予发明保护和商标注册专利。它在发明和企业产品以及服务标识方面符合发明者和企业的利益。它还就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国内和国际方面的事务,向美国总统,商务部长,商务部和办事处以及政府其他机构提供咨询和协助。该专利信息的分类和传播,促进了国家的工业和技术进步,并加强了经济。

在履行与专利相关的职责时,USPTO审查申请并在申请人有权获得发明专利时授予其权利; 它发布和传播专利信息,记录专利转让,维护美国和外国专利的搜索文件,并在检查已发布的专利和记录时设有一个供公众使用的检索室。该办公室向公众提供专利和官方记录的副本。它为从业人员提供有关专利法规和法规要求的培训,并出版了“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以阐明这些内容。执行与商标有关的类似功能。通过保护智力活动和鼓励技术进步,USPTO寻求保持美国的技术优势,这是我们当前和未来竞争力的关键。USPTO还传播专利和商标信息,以促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并促进全球新技术的开发和共享。

什么是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和版权?

有些人混淆了专利,版权和商标。虽然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是不同的,有不同的用途。

什么是专利?

发明专利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发明人财产权。一般而言,新专利的期限是自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从提交相关申请之日起,但需支付维护费用。美国专利授权仅在美国,美国领土和美国财产中有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提供专利期限延长或调整。

专利授权所赋予的权利,在法规和授权本身的语言中,“在美国排除他人制造,使用,出售或出售”发明的权利或“进口”发明到美国。授予的不是制造,使用,要约出售,出售或进口的权利,而是排除他人制造,使用,促销,销售或进口发明的权利。一旦专利发布,专利权人必须在没有USPTO的帮助下执行专利。

专利有三种类型:

1) 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过程,机器,制品或物质组成,或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都可以授予 实用专利 ;
2)   任何为制造产品发明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设计的人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 和
3) 植物专利  可以被授予任何人谁发明或发现和无性再现任何独特的和新的植物品种。

什么是商标或服务标志?

商标是用于与商品交易的单词,名称,符号或设备,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并将其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服务标记与商标相同,除了它标识和区分服务的来源而不是产品。术语“商标”和“商标”通常用于指商标和服务标记。

商标权可用于防止他人使用容易混淆的类似商标,但不得阻止他人制作相同商品或以明显不同的商标销售相同商品或服务。在州际或国外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可以在USPTO注册。有关商标的商标和一般信息的注册程序可在单独的“商标基本事实”一书中找到(http://www.uspto.gov/trademarks/basics/Basic_Facts_Trademarks.jsp)。

 

什么是版权?

版权是一种保护形式,提供给作者的“原创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和某些其他知识产权作品,包括出版和未出版。1976年版权法通常赋予版权所有者独家权利,以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准备衍生作品,分发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副本或唱片,公开执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公开展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版权保护表达形式而不是书面主题。例如,机器的描述可能受版权保护,但这只会阻止其他人复制描述; 它不会阻止他人写出他们自己的描述或制作和使用机器。版权由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局注册。

专利法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在第一条第8款中制定与专利有关的法律的权力,该条规定“国会应有权力。。。通过在有限的时间内保护作者和发明人对其各自着作和发现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在这种权力下,国会不时颁布与专利有关的各种法律。第一部专利法于1790年颁布。专利法经过了一般性修订,于1952年7月19日颁布,并于1953年1月1日生效。该法修订于美国法典第35篇。此外,1999年11月29日,国会颁布了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进一步修订了专利法。见公共法106-113,113 Stat。1501(1999)。
专利法规定了可以获得专利的主题和可专利性的条件。该法律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管理与授予专利有关的法律,并包含与专利有关的各种其他规定。

什么可以获得专利

专利法规定了可以申请专利的主题的一般领域以及获得专利的条件。

在法规的语言中,任何“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过程,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或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可以获得专利,”受条件和要求的约束。法律。法律将“过程”一词定义为过程,行为或方法,主要包括工业或技术过程。法规中使用的术语“机器”无需解释。术语“制造”是指制造的制品,并且包括所有制造的制品。术语“物质组合物”涉及化学组合物,并且可包括成分的混合物以及新的化学化合物。这些主题一起包括几乎所有由人制造的产品和制造产品的过程。

1954年的“原子能法”排除了仅用于在原子武器中使用特殊核材料或原子能的发明专利。见42 USC 2181(a)。

专利法规定主题必须是“有用的”。在这方面,“有用”一词是指主题具有有用目的并且还包括可操作性的条件,即不能执行的机器。预期目的不会被称为有用,因此不会被授予专利。

法院对法规的解释已经确定了可以申请专利的主题领域的界限,因此认为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是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仅凭想法或建议就无法获得专利。如上所述,该专利授予新机器,制造等,而不是新机器的想法或建议。需要对要求专利的实际机器或其他主题的完整描述。

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获得专利的条件

为了使发明具有可专利性,它必须是专利法中定义的新发明,该专利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1)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已获得专利,在印刷出版物中描述,或在公开使用,出售或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提交日期之前向公众提供”或

“(2)在[由美国]或[由美国]公布或视为公布的专利申请中描述了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其中该专利或申请(视情况而定)命名另一发明人并且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有效提交。“

上述专利禁令(1)和(2)有一些有限的专利法例外。值得注意的是,例外情况可能适用于“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提交日期之前1年或更短时间内进行的披露”,但仅限于“披露是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或获得所披露主题的其他人作出的……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

在专利禁止(1)中,“公众可获得的”一词是指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其他类型的公开,例如,在科学会议上的口头陈述,在贸易展览会上的演示,演讲或演讲,在电台脱口秀,YouTube™视频,网站或其他在线资料上发表的声明。

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提交日期:该术语出现在专利禁止(1)和(2)中。对于作为包含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第一个申请的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术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期”是指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的实际申请日期。对于要求相应的在先提交的美国临时申请的权益的美国非临时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提交日期”可以是在先提交的临时申请的提交日期,只要该临时申请充分描述了要求保护的发明。同样,对于美国非临时申请,该申请是先前提交的美国非临时申请的延续或分案,“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提交日期”可以是充分描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在先提交的非临时申请的提交日期。最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提交日期”可以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先提交的外国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条件是外国专利申请充分描述了要求保护的发明。

即使要求获得专利的主题未被现有技术精确地显示,并且涉及与已知的最接近的类似事物的一个或多个差异,如果差异将是显而易见的,则仍可拒绝专利。寻求获得专利的主题必须与之前使用或描述的主题完全不同,对于与本发明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说这是不明显的。例如,将一种颜色替换为另一种颜色或改变尺寸通常是不可取得专利的。

美国专利商标局

国会成立了美国专利商标局,代表政府发布专利。专利局作为一个独立的局,可以追溯到1802年,当时被称为“专利总监”的国务院的一名独立官员负责专利。1836年颁布的专利法修订案重组了专利局,并指定负责专利的官员。专利局一直留在国务院,直到1849年转移到内政部。1925年它被转移到今天的商务部。专利局的名称于1975年改为专利商标局,并于2000年改为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管理与授予发明专利相关的专利法,并履行与专利相关的其他职责。审查专利申请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根据法律获得专利,并且在申请人获得授权时授予专利权。USPTO从最早的有效申请日起18个月后发布已发布的专利和大多数专利申请,并制作了有关专利的各种其他出版物。USPTO还记录专利转让,维护一个搜索空间,供公众使用,以检查已发布的专利和记录,并提供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副本等。在商标注册方面也履行了类似的职能。

该办公室主任是知识产权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主任)。主任的工作人员包括副商务部副部长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副局长,专利专员,商标专员和其他官员。作为办公室主任,主任负责监督或履行有关授予和发布专利以及商标注册的所有职责; 对USPTO的整个工作进行一般监督; 规定商业秘书批准的规则,用于在USPTO进行诉讼,以及承认律师和代理人; 通过规则规定的请愿书决定提交办公室的各种问题;

审查专利申请的工作分为若干审查技术中心(TC),每个TC对某些指定的技术领域具有管辖权。每个技术委员会由集团董事领导,由审查员和支持人员组成。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并确定是否可以授予专利。可以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拒绝授予专利,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通过请求对其他事项进行审查。除审查技术委员会外,其他办事处还提供各种服务,例如接收和分发邮件,接收新申请,处理专利印刷副本的销售,制作记录副本,检查图纸和记录作业。

目前,USPTO拥有11,000多名员工,其中约四分之三是审查员,其他人则接受过技术和法律培训。每年收到的专利申请量超过500,000。

自2011年11月15日起,通过邮寄或手工递交的任何常规非临时实用程序申请将需要支付额外的400美元费用,称为“非电子申请费”,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减少50%(至200美元)对于37 CFR 1.27(a)下的小实体地位。75%的微实体折扣不适用于非电子申请费,因此对于符合37 CFR 1.29(a)或(d)规定的微观实体资格的申请人,非电子申请费也是200美元。这项费用是Leahy-Smith美国发明法案第10(h)条规定,公法112 – 29(2011年9月16日; 125 Stat.284)。避免必须支付额外的400美元非电子申请费的唯一方法是通过EFS-Web.Design,工厂提交常规非临时实用专利申请,临时申请不受额外的非电子申请费的限制,可以继续通过邮寄或手工交付,无需额外费用。查看可用的信息 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efs/index/jsp。有关通过EFS-Web提交申请的任何问题,请致电866-217-9197与  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一般信息和通信

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所有业务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必须通过EFS-Web提交定期非临时实用程序申请,以避免额外的400美元非电子申请费。

其他专利信函,包括设计,工厂和临时申请文件,以及 申请提交日之后在非临时申请中提交的信函(称为“后续”信函),仍然可以通过邮寄或手工递交,产生400美元的非电子申请费。

有关专利事宜的此类其他通信应予以处理

专利委员会
邮政信箱1450
Alexandria,VA 22313-1450

通过邮件通过美国邮政局发送。如果有适当的邮站,也应使用邮站。

发送到不同邮站的邮件应单独邮寄,以确保正确路由。例如,案件审结后的信件应当发送到:

AF邮站
专利专员收
PO Box 1450
Alexandria,VA 22313-1450

和转让邮件应邮寄给

转让登记服务邮站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
PO Box 1450
Alexandria,VA 22313-1450

邮件应确保包括其完整回邮地址,包括邮政编码。USPTO的主要位置是600 Dulany Street,Alexandria,Virginia。申请人不必亲自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场。

您无需成为注册的eFiler即可通过EFS-Web提交专利申请。但是,除非您是注册的eFiler,否则您不得尝试通过EFS-Web提交后续通信,因为未注册的eFiler不允许通过EFS-Web提交后续通信。除EFS-Web注册eFiler之外的任何人提交的后续通信必须通过邮件或手工发送到上述段落中指定的地址。

申请人和律师必须以礼貌和礼貌开展业务。违反此要求的论文将被退回。

应为每个不同的调查对象编写单独的信件(但不一定在单独的信封中),例如转让,付款,专利打印副本的订单,记录副本的订单以及其他服务的请求。在应用程序中响应Office操作的字母中不应包含这些查询。

当一封信涉及专利申请时,通讯员必须包括申请号(包括系列代码和序列号,例如12 / 123,456)或该局或国际上分配给该申请的序列号和申请日期。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号的申请号。当一封信涉及专利时(除支付维护费之外),应包括专利权人的姓名,发明名称,专利号和签发日期。

转让副本的订单应标明记录转让或文件的卷轴和框架编号; 否则,对搜索任务所消耗的时间征收额外费用。

未以专利形式发布或发布的专利申请通常不向公众开放,除非申请人,其受让人或其律师的书面授权,或在必要时,否则不会发布有关这些专利的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业务开展。专利申请出版物和专利及相关记录,包括任何决定的记录,与未公开专利申请转让有关的转让记录,在专利申请公开或专利中优先依赖的专利申请,书籍和其他办公室的记录和文件向公众开放。可以在USPTO检索室检查它们,也可以订购副本。

在提交申请之前,劳工局无法回答有关发明的新颖性和可专利性的询问; 就可能侵犯专利提出建议; 建议提交申请的适当性; 回答有关任何所谓的发明是否已获得专利或向谁提出专利的询问; 作为专利法的解释者或个人的顾问,除了在定期提交的案件中决定出现在其之前的问题。一般性信息可以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提供或引起对适当出版物的关注来提供。

科技信息中心,公共搜索设施以及专利和商标资源中心

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杜兰街400号Remon 1D58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科技信息中心,可以公开使用各种语言的12万册科技书籍,约90,000册致力于科学技术的期刊,77个外国专利组织的官方期刊,以及超过4千万件外国专利,包括纸张,缩微胶片,缩微胶片和CD-ROM。

除联邦假日外,科学和技术信息中心将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下午5点向公众开放。

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杜兰街600号一楼麦迪逊东的公共搜索设施是公众可以使用最先进的计算机工作站搜索和检查自1790年以来授予的美国专利的地方。1790年至2000年的数字序列专利背景文件可在缩微胶片上获得。可以使用工作站上提供的各种专利数据库找到2000年前的专利。官方公报,年度指数(发明人),分类手册及其主题指数和其他搜索辅助工具有各种格式。还提供影响专利所有权,微缩胶卷契约和指数的交易的专利转让记录。

除联邦假日外,公共搜索设施的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晚上8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下午5点之间提供研究协助。允许在下午5点至晚上8点之间自助访问

许多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试图自己搜索现有专利和出版物。这可以在USPTO的公共搜索工具以及遍布美国的已被指定为专利和商标资源中心(PTRC)的图书馆中完成。发明人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和出版物进行初步搜索,以发现特定发明或类似发明是否已在先前专利中示出。发明人还可以聘请专利律师或代理人来进行初步检索。这种搜索可能不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申请期间所做的那样完整,但只能用于其名称所指的初步目的。出于这个原因,专利审查员可能并且经常会这样做

那些不能来公共搜索设施的人可以从USPTO订购原始专利清单或包含在搜索领域的子类中包含的交叉引用专利的副本,或者可以在专利和商标上检查和获取专利的副本资源中心。PTRC接收当前的美国专利问题,并保留早期发布的专利和商标信息的集合。这些馆藏的范围因图书馆而异,从近几年的专利到自1790年以来发行的所有或大部分专利。

这些专利集合向公众开放。此外,每个PTRC还提供美国专利分类系统的出版物(例如,分类手册,美国专利分类系统的索引,分类定义等)和其他专利文献和表格,并提供技术人员协助。用于帮助公众有效获取专利中包含的信息。馆藏按专利号序列组织。

所有PTRC均提供卡西斯CD-ROM系统。通过各种文件,它可以有效地识别适当的搜索分类,提供分配给分类的专利数量,以便于在专利的数字文件中查找专利,提供所有专利的当前分类,允许搜索单词分类标题和摘要,并提供关于最近发布的专利的某些书目信息。这些图书馆还提供对USPTO网站的访问。

从缩微胶片,纸质装订卷或CD-ROM制作纸质副本的设施通常是收费的。

由于PTRC专利收集范围的变化及其向公众服务的时间,建议任何考虑在特定图书馆使用专利的人提前联系该图书馆,了解其收集,服务和小时,以避免可能的不便。有关PTRC的完整列表,请访问USPTO网站  www.uspto.gov/products/library/ptdl/index.jsp

律师和代理人

专利申请的准备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为获得专利而进行的程序是一项要求了解专利法和规则以及办公室实践和程序以及科学知识或涉及特定发明的技术问题。

发明人可以准备自己的申请并在USPTO中提交申请并自行进行,但除非他们熟悉这些事项或详细研究,否则可能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虽然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由不熟悉这项工作的人获得专利,但是不能保证所获得的专利能够充分保护特定的发明。

大多数发明人使用注册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服务。该法律赋予USPTO制定规则和法规的权力,以管理行为,并承认专利律师和代理人在USPTO之前执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之前,法律不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这种做法的人员代表发明人。USPTO维护着律师和代理人名册。要获准进入该登记簿,一个人必须遵守该局规定的规定,该规定要求证明该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声誉,并且他或她具有必要的法律,科学和技术资格。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必须通过考试证明其中某些资格。

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律师和非律师的律师。前者现在被称为“专利代理人”,后者被称为“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均可以准备专利申请并在USPTO中进行起诉。但是,专利代理人不能在法院进行专利诉讼,也不能履行当地司法管辖区认为是执业法的各种服务。例如,如果专利代理人所居住的国家认为起草合同是执业法律,则专利代理人不能起草与专利​​有关的合同,例如转让或许可。

一些未注册的个人和组织在专利检索和发明营销和开发领域宣传其服务。这些个人和组织不能代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发明人。他们不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约束,但美国专利商标局确实提供了一个公共论坛(www.uspto.gov/web/offices/com/iip/complaints.htm),其中发布了有关发明推动者/促销公司的投诉和回应。

美国专利商标局不能推荐任何特定的律师或代理人,也不能帮助选择律师或代理人,例如,在询问专利律师,代理人或公司是“可靠”或“有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陈述。 USPTO在https://oedci.uspto.gov/OEDCI/上保留了注册专利律师和代理人的目录  。

大多数大城市的电话簿在分类部分中都有专利律师的标题,根据该标题列出该地区的专利律师。许多大城市都有专利律师协会。

在聘请专利律师或代理人时,发明人执行授权书,该授权书在USPTO中提交并在申请文件中记录。当一名注册律师或代理人被任命时,该办公室不会直接与发明人沟通,而是与律师或代理人进行通信,因为他或她此后代表发明人,尽管发明人可以自由联系USPTO。他或她的申请。发明人可以通过撤销授权书来移除律师或代理人。

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权剥夺或暂停在其面前执业,犯有严重不当行为的人等,但这只能在完整的听证会后提出,并提供有关不当行为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收到并在适当情况下对律师和代理人的投诉采取行动。专利律师和代理商为其专业服务向发明人收取的费用不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监管。过度收费的明确证据可能为USPTO的行动提供依据,但该办公室很少介入有关费用的争议。

谁可申请专利

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人或发明人已指定或有义务转让发明的人可以申请专利,但有一些例外。如果发明人已去世,则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遗产的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如果发明人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专利申请可由法定代表人(例如监护人)提出。如果发明人拒绝申请专利或无法找到专利,则联合发明人可以代表未签署的发明人申请。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发明,他们申请专利作为联合发明人。仅作出财务贡献的人不是联合发明人,不能作为发明人加入申请。可以纠正错误地忽略发明人或错误地将某人命名为发明人的无辜错误。

法律禁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官员和雇员申请专利或直接或间接获得,除非继承或遗赠,任何专利或任何专利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独立的资源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的一部分,可在www.uspto.gov/inventors上找到  ,专门用于独立发明人(该网站名为“发明人资源”),并提供涵盖专利和商标流程大部分方面的广泛材料。该网站还努力教育独立发明人关于欺诈性发明开发和营销公司以及可能影响这些发明者的骗局,并提供避免这些骗局的提示和警告标志。该网站还发布针对这些公司的投诉以及从这些公司收到的任何回复。该网站还提供了与其他USPTO网站的链接,以及与其他联邦机构的链接。

发明人援助计划的邮件,包括有关发明推动者的投诉,应发送至:

Mail Stop 24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
PO Box 1450
Alexandria,VA 22313- 1450
电子邮件:  independentinventor@uspto.gov

发明人援助中心(IAC)为独立发明人群体和公众提供了有关提交临时专利申请或常规非临时专利申请的一般信息的主要联系点。

有关专利流程的更多信息,请致电发明人援助中心:

电话1-800-PTO-9199
TTY:571-272-9950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主页是  www.uspto.gov

发明人还可以选择提交临时专利申请。下面更详细地描述临时申请。要获得有关临时申请的更多信息,请访问USPTO网站或致电800-786-9199或571-272-1000索取印刷手册。

申请专利

非临时申请专利

非临时专利申请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的,包括:

(1)包含说明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书面文件;

(2)图纸(必要时);

(3)宣誓或声明; 和

(4)备案,检索和审查费用。对于符合37 CFR 1.27(a)规定的降低费用的任何小型实体,申请,检索,审查,发布,申诉和维持专利申请和专利的费用减少50%,任何微型实体减少75%提交符合37 CFR 1.29(a)或(d)要求的认证。

  • 小实体状态:申请人必须确定37 CFR 1.27(a)下的小实体地位是合适的,然后才能主张享有小实体身份并以50%的小实体折扣支付费用。费用每年十月都有变化。请注意,通过EFS-Web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符合小实体身份的申请人的申请费将进一步降低。
  • 微观实体状态:申请人必须确定37 CFR 1.29(a)或(d)下的微观实体状态在提交微观实体所需的认证并以75%微实体折扣支付费用之前是适当的。专利表格网页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www.uspto.gov的 “专利表格”一节中编入索引 。有两种微观实体认证形式 – 即根据37 CFR 1.29(a)在“总收入基础上”认证微观实体状态的PTO / SB / 15A表格,以及用于证明微观实体状态的PTO / SB / 15B高等教育机构“根据37 CFR 1.29(d)。自2011年11月15日起,通过邮寄或手工递交的任何常规非临时实用程序申请将需要支付额外的400美元费用,称为“非电子申请费”,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减少50%(至200美元)对于37 CFR 1.27(a)下的小实体地位或37 CFR 1.29(a)或(d)下的微实体地位。避免必须支付额外的400美元非电子申请费的唯一方法是通过EFS-Web提交常规非临时实用程序申请。

其他专利信函,包括设计,工厂和临时申请文件,以及申请提交日之后在非临时申请中提交的信函(称为“后续”信函),仍然可以通过邮寄或手工递交,产生400美元的非电子申请费。您无需成为注册的eFiler即可通过EFS-Web提交专利申请。但是,除非您是注册的eFiler,否则您不得尝试通过EFS-Web提交后续通信,因为未注册的eFiler不允许通过EFS-Web提交后续通信。除EFS-Web注册eFiler之外的任何人提交的后续通信必须通过邮件发送或手工递送。(参见本手册的“一般信息和通信”部分。)如果您收到USPTO的“不完整申请通知”,以回应您的EFS-Web申报,说明申请号已被分配但未授予申请日期,您必须成为注册电子申请人并提交回复通过EFS-Web发送“不完整申请通知”,以避免400美元的非电子申请费。要成为注册电子邮件程序并且能够提交后续通信,请参阅以下信息 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efs/guidance/register.jsp,或致电866-217-9197联系电子商务中心。

可以使用诸如Microsoft®Word或Corel®WordPerfect之类的文字处理程序来创建规范(描述和权利要求)。包含规范的文档通常可以通过文字处理程序本身转换为PDF格式,以便在通过EFS-Web提交申请时可以将其作为附件包含在内。其他申请文件,如图纸和手工签名的声明,可能必须作为PDF文件进行扫描,以便通过EFS-Web进行备案。请参阅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efs/index.jsp上提供的信息  。有关通过EFS-Web提交申请的任何问题,请致电866-217-9197与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使用英语,或者需要翻译成英语,并且需要37 CFR 1.17(i)中规定的费用。

每份文件(应通过EFS-Web以PDF格式提交)的上边距必须至少为2厘米(3/4英寸),左侧边距至少为2.5厘米(1英寸),右侧边距至少2厘米(3/4英寸)和至少2厘米(3/4英寸)的底部边缘,在提交的纸张上没有孔。还要求所有纸张上的间距为1.5或双倍间隔,并且应用纸张必须从第1页开始连续编号(位于文本上方或下方的中心位置)。

规范必须有非文字字体(例如Arial,Times Roman或Courier,最好是字体大小为12pt)的文字,字母样式的大写字母应至少为0.3175厘米(0.125英寸)高,但可能不是小于0.21厘米(0.08英寸)高(例如,字体大小为6)。规范必须只有一列文本。

说明书必须以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书作出结论,特别指出并明确要求申请人视为发明的主题。申请人提出权利要求的申请部分是申请的重要部分,因为权利要求限定了专利所提供的保护范围。索赔必须在单独的表格上开始。

如果它们彼此不同,则可以呈现一个以上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可以以独立形式(例如,权利要求本身)或以从属形式呈现,再参考并进一步限制同一申请中的另一权利要求。任何涉及多个其他索赔的从属索赔均被视为“多项从属索赔”。

在收到符合相关规则的所有必需部件之前,不转发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期(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所有必要部分,申请人将被告知缺陷并给出完成申请的时间期限(可能需要附加费) – 在哪个时间申请人将获得截至申报日期的提交日期。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更正遗漏,申请将被退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提交的申请费将退还费用表中规定的手续费。

申请费和声明或誓言不需要与要求申请日期的部分一起提交。但是,完整申请的所有部分都应该一起存放在办公室; 否则,每个部分必须签名,每个部分必须附有一封信,并准确,清楚地将其与申请的其他部分联系起来。如果提交申请日的申请不包括申请费或宣誓或声明,申请人将收到通知,并有一段时间来支付申请费,提交宣誓或声明并支付附加费。

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的所有申请都按顺序编号,申请人将通过提交收据通知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是指在USPTO中收到规范(包括至少一项索赔)和理解要求获得专利的主题所需的任何图纸的日期; 或者在先前不完整或有缺陷的申请的情况下收到完成申请的最后一部分的日期。

临时申请专利

自1995年6月8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向发明人提供了提交临时专利申请的选择权,该申请旨在提供在美国的低成本首次专利申请,并使美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平等。临时申请不需要索赔和宣誓或声明。临时申请提供了在专利申请中建立早期有效申请日期的手段,并允许将“专利申请”一词应用于本发明。不得为设计发明提交临时申请。

临时申请的提交日期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发明书面说明和必要时的图纸的日期。完成后,临时申请还必须包括申请费,以及说明申请是临时专利申请的封面页。如上所述,申请人最多可有12个月的时间提交非临时专利申请。如果临时申请中具有支持,则后来提交的非临时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主题有权享有临时申请的提交日期的利益。

如果临时申请未以英文提交,并且提交了非临时申请,要求临时申请受益,则需要翻译临时申请。参见标题37,联邦法规,第1.78(a)(5)节。

临时申请不会根据其优点进行审查。临时申请将因申请日起12个月后的法律运作而被放弃。临时申请的12个月未决期限不计入在随后提交的非临时申请中授予的专利的20年期限,该申请要求临时申请的提交日期。

在提交临时申请之日起提交基本申请费或封面页需要附加费。与非临时实用程序应用程序不同,设计,工厂和临时应用程序仍可通过邮件或手工交付提交,而无需支付额外的400美元非电子申请费。设计和临时申请也可以通过EFS-Web提交。但是,不允许通过EFS-Web提交工厂申请。

出版专利申请

对于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大多数工厂和公用事业专利申请,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要求公布专利申请。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工厂或公用事业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未公布,但仅在本发明未曾是且不会成为在国外提交的申请的主题,该申请要求在提交申请(或先前声称的优先权日期)后18个月或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发布。出版发生在申请所要求的最早有效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后的18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出版后,

作为公布的结果,申请人可以主张临时权利。这些权利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从第三方获得合理的使用费的机会,该第三方侵犯了公开的申请权利要求,前提是申请人向第三方发出实际通知,并且申请中的专利问题具有基本相同的权利要求。因此,现在可以获得另一个人对专利前授予侵权的损害赔偿。

 

使用EFS-Web以电子方式提交您的应用程序

自2011年11月15日起,通过邮寄或手工递交的任何常规非临时实用程序申请将需要支付额外的400美元费用,称为“非电子申请费”,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减少50%(至200美元)对于37 CFR 1.27(a)下的小实体地位或37 CFR 1.29(a)或(d)下的微实体地位。 避免必须支付额外的400美元非电子申请费的唯一方法是通过EFS-Web提交您的非临时实用程序申请。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的小型实体申请人不仅避免了额外的非电子申请(小型实体和微型实体申请人为200美元);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小型实体申请人也可以获得更高的正常申请费折扣。有关通过EFS-Web提交申请的任何问题,请致电866-217-9197与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其他专利信函,包括设计,工厂和临时申请文件,以及申请提交日之后在非临时申请中提交的信函(称为“后续”信函),仍然可以通过邮寄或手工递交,产生400美元的非电子申请费。您无需成为注册的eFiler即可通过EFS-Web提交专利申请。但是,除非您是注册的eFiler,否则您不得尝试通过EFS-Web提交后续通信,因为未注册的eFiler不允许通过EFS-Web提交后续通信。除EFS-Web注册eFiler之外的任何人提交的后续通信必须通过邮件发送或手工递送。(参见本手册的“一般信息和通信”部分。)如果您收到USPTO的“不完整申请通知”,以回应您的EFS-Web申报,说明申请号已被分配但未授予申请日期,您必须成为注册电子申请人并提交回复通过EFS-Web发送“不完整申请通知”,以避免400美元的非电子申请费。要成为注册电子邮件程序并且能够提交后续通信,请参阅以下信息 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efs/guidance/register.jsp,或致电866-217-9197联系电子商务中心。

EFS-Web允许客户通过网页通过互联网安全地电子提交专利申请文件。EFS-Web是一个用于提交与先前提交的专利申请相关的新申请和文件的系统。客户以可移植文档格式(PDF)准备文档,附加文档,验证PDF文档将与USPTO内部自动化信息系统兼容,提交文档,并通过实时付款处理支付费用。某些表单可用作可填写的EFS-Web表单。当使用这些可填写的EFS-Web表单时,输入表单的数据将自动加载到USPTO信息系统中。

EFS-Web可用于提交:

(A)新的实用专利申请和费用

(二)新设计专利申请和费用

(C)临时专利申请和费用

(D)要求根据35 USC 371进入国家阶段并收取费用

(E)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大多数后续文件和费用

有关EFS-Web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efs/guidance

请参阅该网页上的“法律框架”文档,以获取可能无法通过EFS-Web提交的通信列表以及常见问题解答。

誓言或宣言,签名

宣誓或声明是发明人必须在非临时申请中作出的正式声明。每个发明人必须签署一份宣誓或声明,其中包括法律和USPTO规则所要求的某些陈述,包括他或她认为自己是原始发明人的陈述或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原始联合发明人。声明申请是由他或她作出或授权作出的。参见35 USC 115和37 CFR 1.63。在公证人之前,发明人必须宣誓宣誓。可以提交声明代替宣誓。声明不需要经过公证。设计,工厂,实用和重发申请需要宣誓或声明。除了必需的陈述,宣誓或声明必须列明发明人的法定名称,如果没有在申请数据表中提供,则为发明人的邮寄地址和居住地。代替宣誓或声明,申请人可以就已故,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勤奋努力后无法找到或找不到或拒绝执行宣誓或声明的发明人签署替代声明。在提交持续申请时,可以使用先前申请中提交的宣誓或声明的副本,前提是其符合继续适用的有效规则(即适用于9月16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规则, 2012)。申请人可以就已故,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勤勉努力后无法找到或达不到的发明人签署替代声明,或者拒绝执行宣誓或声明。在提交持续申请时,可以使用先前申请中提交的宣誓或声明的副本,前提是其符合继续适用的有效规则(即适用于9月16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规则, 2012)。申请人可以就已故,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勤勉努力后无法找到或达不到的发明人签署替代声明,或者拒绝执行宣誓或声明。在提交持续申请时,可以使用先前申请中提交的宣誓或声明的副本,前提是其符合继续适用的有效规则(即适用于9月16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规则, 2012)。

申请表格可致电美国专利商标局通用信息服务部800-786-9199或571-272-1000,或访问USPTO网站  www.uspto.gov,索引名为“表格,专利”部分。 USPTO网站上的表格可以电子方式填写,并且可以包含在通过EFS-Web提交的申请中,而无需打印表格,以便将其作为PDF附件包含在应用程序中。

提交,搜索和考试费用

专利申请需要支付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包括检索费,考试费和发行费。在咨询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www.uspto.gov 对  现行收费。超过20的索赔总额和超过3的独立索赔被视为额外费用到期的“超额索赔”。例如,如果申请人共提出25项索赔,包括4项独立索赔,则申请人将被要求支付超过20件索赔的五项索赔,而一份独立索赔超过3件。如果同一申请人后来提交了一项修正案,将索赔总数增加到29个,并将独立索赔的数量增加到6个,则申请人将需要为额外的四个索赔额和另外两个独立索赔支付更多的超额索赔费。

在计算费用时,如果权利要求通过引用并入可能是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个先前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是单独依赖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权利要求应根据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数量被视为单独的从属权利要求。此外,如果申请包含多项附属索赔,则每项多项附属索赔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如果发明的所有者是小实体(独立发明人,小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如果要求小实体地位,则大多数费用减半。如果需要适当的小实体地位,申请人应支付小实体申请费。申请小实体身份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此类身份之前调查小实体身份是否合适。

大部分费用可能会在每年的10月份发生变化。

规格[描述和索赔]

在框架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安排顺序:

(a)申请传送表

(b)费用传递表格

(c)申请数据表

(d)规格

(e)图纸

(f)已宣誓或宣誓

规范应按顺序包含以下部分:

(1)发明名称

(2)交叉参考相关申请(如有)。(相关应用程序可能会在应用程序数据表中列出,而不是在规范中列出或与其一起列出。)

(3)联邦资助的研究或开发声明(如果有的话)

(4)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由于在联合研究协议范围内的活动而作出的联合研究协议的当事人的姓名

(5)参考光盘上提交的“序列表”,表格或计算机程序列表附录,并参考光盘上的资料。应规定包括重复的光盘总数和每张光盘上的文件。

(6)发明背景

(7)发明简述

(8)附图的几个视图的简要描述(如果有的话)

(9)发明详述

(10)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11)本发明的摘要

(12)序列表(如果有的话)

说明书必须包括对本发明的书面描述以及制作和使用它的方式和过程,并且必须具有完整,清晰,简洁和准确的术语,以使技术领域的任何技术人员能够本发明涉及或者与其最接近地连接,以制造和使用它们。

规范必须阐明要求专利的精确发明,以便将其与其他发明和旧的发明区分开来。它必须完全描述过程,机器,制造,物质组成或发明的改进的特定实施例,并且必须在适用时解释操作模式或原理。必须阐述发明人为实施本发明而设想的最佳模式。

在改进的情况下,说明书必须特别指出改进所涉及的过程,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的一部分或多个部分,并且描述应限于具体的改进以及诸如必须与之合作或完全理解或描述它。

本发明的标题应尽可能简短和具体(不超过500个字符),如果在应用程序开头没有出现,则应在规范的第一页上显示为标题。说明书中的技术公开的简要摘要,包括本发明所属领域的新颖内容,必须在优选地遵循权利要求的单独页面上阐述。摘要应采用150字或以下的单一段落的形式,在“披露的摘要”标题下。

在详细描述之前,应该在本发明的简要概述中指出其性质和实质,其可以包括本发明的目的的陈述。该概述应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称,并且所述的任何目的应该是所要求保护的本发明的目的。

当有附图时,应该对附图的几个视图进行简要描述,并且本发明的详细描述将通过指定附图的数量来参考不同的视图,并且通过使用附图标记来指代不同的部分。 。

说明书必须以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书作出结论,特别指出并明确要求申请人视为发明的主题。申请人提出权利要求的申请部分是申请的重要部分,因为权利要求定义了专利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并且法院判定哪些侵权问题。

可以提出一个以上的权利要求,只要它们彼此显着不同并且不会过度增加。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可以以从属形式呈现,返回并进一步限制同一申请中的另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任何涉及多个其他索赔的从属索赔均被视为“多项从属索赔”。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仅涉及替代方案中的此类其他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任何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依据。从属形式的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包括通过引用并入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包含与其正在考虑的每个特定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

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必须符合说明书其余部分所述的本发明,并且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和短语必须在说明书中找到明确的支持或先行基础,以便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含义。参考说明书。

附图

只要案件的性质需要图纸来理解本发明,法律就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本发明的附图。但是,如果主题的性质承认,主任可能要求提供图纸; 此图必须与申请一起提交。这实际上包括除了物质或过程的组合物之外的所有发明,但是在许多过程的情况下,附图也可以是有用的。

附图必须显示权利要求中指定的本发明的每个特征,并且Office规则要求具有特定形式。办公室指定了制作图纸的纸张尺寸,纸张类型,边距以及与制作图纸有关的其他细节。详细说明标准的原因在于,当专利发布时,附图以统一的形式印刷和出版,并且附图还必须使得使用专利说明的人可以容易地理解它们。

图纸应在视线(可用表面)内以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从1开始。对于常规非临时实用程序应用程序,这些“表格”应包含在通过EFS-Web与其他申请文件一起提交的PDF格式的电子文档中。这些数字(如果存在)必须放在纸张顶部的中间,但不能放在边距中。如果图形过于靠近可用表面顶边的中间,则数字可以放在右侧。图纸编号必须清晰,并且大于用作参考字符的数字,以避免混淆。每张纸的数量应该用斜线两侧的两个阿拉伯数字表示,

识别标记(如果提供)应包括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号(如果已知)和案卷号(如果有)。此信息应放在每张图纸的上边缘。在图纸的“视线”内不允许使用任何名称或其他标识。如果USPTO无法将图纸与正确的应用相匹配,也可以提供呼叫者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图纸标准

(1)  图纸。 在实用程序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有两种可接受的类别:

(a)  黑色墨水。 通常需要黑白图纸。印度墨水或其固定黑色线条的等效物必须用于绘图,或

(b)  颜色。 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需要彩色附图作为唯一的实用媒介,通过该媒介来公开在公用事业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获得专利的主题或法定发明注册的主题。彩色附图必须具有足够的质量,使得附图中的所有细节在印刷专利中可以黑白再现。国际申请(见PCT细则11.13),或在Office电子申请系统下提交的申请或副本中不允许使用彩色附图。

只有在根据本款提交的请愿书解释为何需要彩色附图之后,该办公室才会接受实用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法定发明注册中的彩色附图。任何此类请愿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i)第1.17(h)段规定的费用;

(ii)三套彩色附图; 和

(iii)对要插入的规范的修订(除非规范包含或以前已经修改为包含),以下语言作为附图简要说明的第一段:

该专利或申请文件包含至少一幅彩色附图。具有彩色附图的本专利或专利申请公开的副本将在请求和支付必要费用后由主管局提供。

(2)  照片

(a)  黑白。在实用程序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通常不允许拍摄照片,包括照片的复印件。然而,如果照片是说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唯一可行媒介,则该办公室将接受实用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照片。例如,电泳凝胶,印迹(例如,免疫,西方,南方和北方),放射自显影,细胞培养物(染色和未染色),组织学组织横切片(染色和未染色),动物,植物,照片或显微照片,体内成像,薄层色谱板,晶体结构,以及在设计专利申请中,装饰效果是可接受的。如果申请的主题允许通过附图进行说明,则审查员可能需要绘图来代替照片。

(b) 彩色照片。 如果已经满足接受彩色附图和黑白照片的条件,则在实用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将接受彩色照片。见本节(a)(2)和(b)(1)。

(3)  图纸识别– 应提供识别标记,如果提供,应包括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号或案卷号(如果有),如果申请号尚未分配给申请。如果提供此信息,则必须将其放在上边距内的每张纸的正面。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提交的每张图纸必须根据§1.121(d)确定为“替换表”或“新表”。如果提交任何修改后的图纸的标记副本,包括表明所做更改的注释,则必须根据§1.121(d)(1)将此类标记副本明确标记为“注释表”。

(4)  图纸中的图形表格 –  化学或数学公式,表格和波形可作为图纸提交,并符合与图纸相同的要求。每个化学或数学公式必须标记为单独的数字,必要时使用括号,以表明信息已正确整合。每组波形必须作为单个图形呈现,使用共同的垂直轴,其中时间沿水平轴延伸。说明书中讨论的每个单独波形必须用与垂直轴相邻的单独字母标识来标识。

(5)  边距  – 纸张不得包含视线周围的框架(即可用表面),但应在两个角形边角上印刷扫描目标点(即十字线)。每张纸必须包括至少2.5厘米(1英寸)的上边距,至少2.5厘米(1英寸)的左侧边距,至少1.5厘米(5/8英寸)的右侧边距和底部边缘至少1厘米(3/8英寸),因此在21厘米×29.7厘米(DIN尺寸A4)图纸上留下不大于17厘米×26.2厘米的视线,并且视线不大于17.6厘米×24.4厘米(6 15/16×9 5/8英寸)在21.6厘米×27.9厘米(8 1/2英寸×11英寸)的图纸上。

(6)  视图 –  图纸必须包含显示本发明所需的尽可能多的视图。视图可以是平面视图,立面视图,剖视图或透视视图。如果需要,还可以使用更大规模的元素部分的详细视图。图纸的所有视图必须组合在一起并且布置在纸张上而不浪费空间,优选地处于直立位置,彼此明显分开,并且不得包括在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摘要的纸张中。视图不能通过投影线连接,并且不得包含中心线。电信号的波形可以通过虚线连接以示出波形的相对定时。

(a)爆炸视图 – 允许使用由支架包围的分开部分的爆炸视图,以显示各部分的组装关系或顺序。当分解视图显示在与另一个图形位于同一工作表上的图形中时,爆炸视图应放在括号中。

(b)部分视图 – 必要时,整个大型机器或设备的视图可以在单张纸上分解为部分视图,或者如果在理解视图的设施中没有损失则扩展到多张纸上。在单独的工作表上绘制的局部视图必须始终能够边对边链接,以便部分视图不包含另一个局部视图的部分。应该包括较小比例的视图,显示由部分视图形成的整体并指示所示部件的位置。当放大视图的一部分以用于放大目的时,视图和放大视图必须各自标记为单独的视图。

(i)如果两张或多张纸上的意见实际上构成一张完整的视图,则必须安排几张纸上的意见,以便可以在不隐藏各种各样的任何部分的任何部分的情况下组装整个数字。床单。

(ii)非常长的视图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一个在另一个之上。但是,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清晰明确。

(c)分节意见。在其上截取视图的平面应该在用虚线切割截面的视图上指示。虚线的末端应由与截面图的视图编号对应的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指定,并且应具有指示视线方向的箭头。必须使用阴影来指示物体的截面部分,并且必须通过间隔足够大的规则间隔的倾斜平行线来制造,以使得能够毫无困难地区分线。孵化不应妨碍对参考字符和引线的清晰读取。如果无法在阴影区域外放置参考字符,则可以在插入参考字符的任何地方中断阴影线。孵化必须与周围的轴或主线成大角度,最好是45度。必须设置并绘制横截面以显示截面所在的视图中显示的所有材料。横截面中的部件必须通过带有规则间隔的平行倾斜行程的阴影显示适当的材料,行程之间的间距根据要阴影的总面积来选择。同一物品的横截面的各个部分应以相同的方式加阴影线,并应准确和图形地指示横截面所示的材料的性质。并列的不同元素的阴影必须以不同的方式成角度。在大面积的情况下,阴影可以局限于围绕待孵化区域的轮廓的整个内部绘制的边缘。对于横截面中看到的材料的性质,不同类型的阴影应具有不同的常规含义。

(d)替代立场。如果可以在没有拥挤的情况下完成,则可以通过叠加在合适视图上的虚线来示出移动位置; 否则,必须为此目的使用单独的视图。

(e)修改后的表格。修改后的结构形式必须以单独的视图显示。

(7)  意见安排 –  一种观点不得放在另一种观点或另一种观点的轮廓内。同一张纸上的所有视图应保持相同的方向,并且如果可能的话,站立使得可以在保持直立位置的纸张的情况下读取它们。如果为了最清楚地说明本发明需要宽于纸张宽度的视图,则可以将纸张侧面翻转,使得纸张的顶部(具有适当的顶部边缘用作标题空间)打开右手边。当页面竖直或转动时,单词必须以水平,从左到右的方式出现,使顶部成为右侧,除了使用标准科学惯例表示横坐标轴(X)和轴的图形纵坐标(Y)。

(8)  首页视图 –  图形必须包含显示本发明所需的尽可能多的视图。其中一个视图应该适合包含在专利申请公开和专利的首页中作为本发明的说明。视图不能通过投影线连接,并且不得包含中心线。申请人可以建议将单个视图(通过图号)包含在专利申请公开和专利的首页中。

(9)  比例尺 –  制作图纸的比例必须足够大,以便在图纸尺寸缩小到三分之二时再显示出没有拥挤的机制。不允许在图纸上显示诸如“实际尺寸”或“比例1/2”的指示,因为这些指示在不同格式的再现中失去其含义。

(10)  线条,数字和字母的特征 –  所有图纸必须通过一个能使它们具有令人满意的再现特性的过程来制作。每一行,数字和字母必须耐用,干净,黑色(彩色图纸除外),足够密集和黑暗,均匀厚实和明确定义。所有线条和字母的重量必须足够重,以便能够充分复制。此要求适用于所有线条,无论是精细线条,阴影线条以及剖视图中表示切割曲面的线条。不同厚度的线和笔划可以在相同的图中使用,其中不同的厚度具有不同的含义。

(11)  阴影 – 如果它有助于理解发明并且不降低可读性,则鼓励在视图中使用阴影。阴影用于指示对象的球形,圆柱形和圆锥形元素的表面或形状。扁平部件也可以是浅色阴影。这种阴影在透视图所示的部件的情况下是优选的,但对于横截面则不是。见本节(h)(3)。用于着色的间隔线是优选的。这些线必须很薄,数量尽可能少,并且必须与其他图形形成对比。作为阴影的替代,可以使用物体阴影侧的粗线,除非它们相互叠加或模糊的参考字符。光应该从左上角以45度的角度出现。表面轮廓应优选通过适当的阴影显示。

(12)  符号 –  适当时,图形绘制符号可用于传统元素。使用这些符号和标记表示的元素必须在说明书中充分标识。已知的装置应该用具有普遍公认的常规含义的符号来说明,并且在本领域中通常是可接受的。如果不可能与现有的传统符号混淆,并且如果它们易于识别,则可以使用未经公认的其他符号,但须经主管局批准。

(13)  图例 – 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合适的描述性图例,或者在必要时可由审查员要求理解图纸。它们应包含尽可能少的单词。

(14) 数字,字母和参考字符

(a)参考字符(数字是首选),表格编号和视图编号必须清晰易读,不得与括号或引号相关联使用,或包含在轮廓内,例如环绕。它们必须朝向与视图相同的方向,以避免必须旋转纸张。应该排列参考字符以遵循所描绘的对象的轮廓。

(b)英文字母必须用于字母,除非通常使用另一个字母,例如希腊字母表示角度,波长和数学公式。

(c)数字,字母和参考字符的高度必须至少为.32厘米(1/8英寸)。不应将它们放在图纸中以干扰其理解。因此,它们不应与线条交叉或混合。它们不应放在阴影或阴影表面上。必要时,例如指示表面或横截面,参考字符可以加下划线,并且可以在阴影或阴影中留下空白区域,其中字符出现以使其看起来不同。

(d)出现在图的一个以上视图中的发明的相同部分必须始终用相同的参考字符表示,并且绝不能使用相同的参考字符来表示不同的部分。

(e)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参考字符不应出现在附图中。说明书中提到的参考字符必须出现在附图中。

(15)  引线 –  引线是参考字符和所引用细节之间的线。这些线可以是直的或弯曲的,并且应尽可能短。它们必须始于附近的参考字符并延伸到指示的特征。引线不得相互交叉。每个参考字符都需要引线,除了指示它们所在的表面或横截面的引线。必须用下划线标出这样的参考字符,以明确表示没有错误地排除引线。引线必须以与图形中的线相同的方式执行。见本节第(1)段。

(16)  箭头 –  箭头可以在线的末端使用,只要它们的含义清楚,如下:

(a)在引线上,用一个独立的箭头表示它指向的整个部分;

(b)在引线上,箭头触及一条线,表示沿箭头方向看的线所示的表面

(c)显示运动方向。

(17)  版权或掩模工作通知 –  版权或掩模工作通知可能出现在图纸中,但必须放在代表版权或掩模工作材料的图形正下方的图纸内,并限于有印刷品的字母尺寸为.32厘米。到.64厘米。(1/8到1/4英寸)高。通知的内容必须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要素。例如,“©1983 John Doe”(17 USC 401)和“* M * John Doe”(17 USC 909)将受到适当的限制,并且根据现行法规,分别具有法律上足够的版权和掩模工作通知。只有在说明书的开头(最好是第一段)中包含1.71(e)中规定的授权语言时,才允许包含版权或掩码工作通知。

(18) 图纸编号 –  图纸应在本节第(5)段定义的范围内以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从1开始。这些数字(如果存在)必须放在纸张顶部的中间,但不能放在边距中。如果图形过于靠近可用表面顶边的中间,则数字可以放在右侧。图纸编号必须清晰,并且大于用作参考字符的数字,以避免混淆。每张纸的数量应该由两条阿拉伯数字显示在斜线的两侧,第一个是纸张编号,第二个是图纸的总数,没有其他标记。

(19)  观点编号

(a)不同的视图必须用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从1开始,与纸张的编号无关,如果可能的话,按照它们在图纸上的显示顺序。用于在一张或多张纸上形成一个完整视图的部分视图必须用相同的数字后跟大写字母标识。视图编号必须以缩写“图”开头。在应用程序中仅使用单个视图来说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时,不得对其进行编号,并且不得出现缩写“图”。

(b)识别观点的数字和字母必须简单明了,不得与括号,圆圈或引号相关联使用。视图编号必须大于用于参考字符的编号。

(20)  安全标记 –  如果图纸位于视线外,可以在图纸上放置授权的安全标记,最好在上边缘的中心。

(21)  更正 –  对提交给劳工局的图纸的任何更正必须是持久和永久的。

(22)  孔 –  申请人不应在图纸中制作孔。

(23)  图纸类型 –  设计图纸见§1.152,工厂图纸见§1.1565,再发行图纸见§1.173(a)(2)

 

模型,展品和标本

在大多数专利申请中不需要模型或展品,因为说明书和附图中的本发明的描述必须足够充分,清楚和完整,并且能够被理解为在没有模型的帮助下公开本发明。

如果认为有必要,该办公室可能要求提供工作模型或其他实体展览。这种做法并不常见。对于涉嫌永动装置的专利申请,可要求提供工作模型。

当本发明涉及物质组合物时,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组合物或其成分或中间体的样品用于检查或实验。如果本发明是微生物发明,则需要所涉及的微生物的沉积物。

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和诉讼程序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并作为完整申请被接受的临时申请以外的申请被分配给负责检查技术中心的检查,这些检查技术中心负责与本发明相关的技术领域。在审查技术委员会中,申请人将按照提交人的顺序或根据主任制定的审查程序接受审查员的审查。

申请将不会被提前审查或采取进一步行动,除非规则规定,或根据主任的命令加快办事处的业务,或在主任看来证明其合理性推进他们。

对申请的审查包括对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的研究,以及对美国专利,专利申请的出版物,外国专利文献和现有文献的检索,以查看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是新的,有用的和非 – 如果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和实践规则的要求,则显而易见。如果审查员对专利性的决定是有利的,则授予专利权。

限制

如果在一项申请中要求提出两项或多项发明,并且该办公室认为这些发明具有这种性质(例如独立和不同),则不应为这两项发明单一专利,则申请人将被要求限制适用于其中一项发明。另一个发明可以作为单独申请的主题,如果在第一申请仍未决定的情况下提交,则该申请将有权享受第一申请的申请日的利益。在审查员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可以要求将申请限制于一项发明。

办公室行动

通过办公室“行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员的决定,该行动通常邮寄给记录的律师或代理人。办公室行动中说明了任何不利行为或任何异议或要求的原因,并提供了这些信息或参考资料,以帮助申请人判断继续起诉其申请的适当性。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不涉及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则权利要求将被拒绝。如果审查员发现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缺乏新颖性或者仅以与现有技术中发现的显而易见的方式不同,则权利要求也可以被拒绝。一些或所有索赔在审查员的第一次行动中被拒绝的情况并不少见; 提交的申请数量相对较少。

申请人的回复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复议,并且必须明确而具体地指出审查员办公室行动中的假设错误。申请人必须在前一局的行动中回复反对和拒绝的每一个理由。申请人的答复必须始终显示为将案件提交最终诉讼或津贴的真正尝试。仅仅指出审查员犯了错误的指控不会被作为重新考虑的正当理由。

在修改申请以答复拒绝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为什么他或她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鉴于所引用的先前参考文献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或所提出的反对意见而具有可专利性。他或她还必须说明修改后的索赔如何避免此类引用或异议。在申请人回复后,将重新考虑申请,并以相同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的状态 – 即申诉被拒绝,反对,或者是否允许申请。在第一次检查后。第二个办公室行动通常将是最终的。

可以安排与审查员的面谈,但面谈并不能消除在规定时间内回复Office行动的必要性。

最终拒绝

在第二次或以后的考虑中,拒绝或其他行动可以是最终的。如果拒绝任何索赔,申请人的答复仅限于上诉,并且进一步修改受到限制。如果反对或要求不涉及拒绝任何索赔,可以向主任提出申请。对最终驳回或诉讼的答复必须包括取消或拒绝对被拒绝的每项索赔提出上诉,并且如果允许任何索赔,则必须遵守关于表格的任何要求或异议。在作出最终拒绝时,审查员重复或陈述所有拒绝理由,然后认为适用于申请中的权利要求。

申请修正案

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则的规定修改申请,或者根据审查员的具体要求修改申请。

在第一次办公室诉讼的邮件日期或之前在办公室收到的修正案称为“初步修正案”,其条目受37 CFR 1.115管辖。对非最终办公室诉讼的答复修正案受CFR 1.111管辖。最终行动后提交的修正案受37CFR 1.116和37CFR 41.33管辖。

必要时,必须修改和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以纠正描述和定义的不准确性或不必要的词语,并提供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之间的实质对应。对附图或说明书的所有修改及其所有增补不得包括原始公开之外的新事项。即使得到补充宣誓或声明的支持,也不能在原始披露中发现任何事项,包括偏离或增加原始披露,并且只能在单独的申请中显示或声明。

37 CFR 1.121中提供了对申请进行修改的方式。规范的修改(但不包括权利要求)必须通过添加,删除或替换段落,替换规则中规定的部分或替代规范来进行。替换段落应包括标记(例如,下划线和删除线),以显示相对于该段落的先前版本的所有更改。将提供新的段落,没有任何下划线。如果提交了替代规范,则必须提交标记(例如,下划线和删除线),以显示与记录规范的直接在先版本相关的所有更改,并且必须附有替换规范不包含新内容的声明。物,

除经主管局许可外,不得对图纸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图纸中所示结构的变化只能通过提交替换图纸来进行,如果替换现有图纸,每张图纸的上边距必须标有“替换图纸”。任何替换的图纸必须包括表格的前一版本中出现的所有数字,即使只修改了一个数字。任何包含附加图形的新图纸必须在上边缘标记为“新图纸”。图纸的所有更改必须在修订文件的图纸修订或备注部分详细说明。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应通过在权利要求列表中提出所有权利要求来替代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先前版本。在索赔清单中,在使用37 CFR 1.121(c)中规定的七个括号表达式之一后,必须在其索赔号后面指出每个索赔的状态。“当前修订的”索赔必须带有标记(例如,下划线和删除线)。所有尚未修订的未决索赔必须在清单版本的索赔清单中列出,不带任何标记(例如,下划线和删除线)。

在整个控方中,必须保留原始索赔编号。如果索赔被取消,则其余索赔不得重新编号。如果通过修改添加索赔或替代已取消的索赔,则必须由申请人连续编号,并从先前提出的最高编号索赔之后的编号开始。当申请准备好考虑时,审查员,如有必要,将按其出现的顺序或申请人可能要求的顺序连续重新编号。

回复和放弃的时间

申请人对主管局的诉讼的答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法规(35 USC 133)规定答复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这也规定了主任可以缩短答复时间不少于30天。回复办公室行动的通常时间是三个月。缩短的回复时间可延长至最长六个月。如果答复期延长,通常需要支付延长时间费用。费用金额取决于延期的长度。在允许申请后,通常不会延长时间。如果在该时间段内未收到回复,则该申请被视为已放弃且不再有待处理。然而,如果可以证明未能起诉是不可避免或无意的,则可根据主任的要求和批准恢复申请。复兴需要向主任提出请愿,并要求提出申请费,必须立即提交。如果尚未提交请求,也必须在请愿书上附上适当的答复。

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以及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审查员坚持拒绝申请中的任何权利要求,或者拒绝被认定为最终申请,申请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申诉。PTAB由知识产权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知识产权商务副副部长,美国专利商标局副局长,专利局局长和行政专利法官组成,但通常每个上诉只有三名成员听取。申诉费用是必需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简报以支持其职位。如果要求支付指定费用,将举行口头听证会。

作为上诉的替代方案,在申请人希望考虑不同的权利要求或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经常提出继续审查(RCE)或继续申请的请求。有关提交RCE的要求,请参见37 CFR 1.114。设计专利申请中没有RCE,但设计申请的延续可以作为37 CFR 1.53(d)的持续起诉申请(CPA)提交。

如果PTAB的决定仍然对申请人不利,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可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主任提起民事诉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审查该局的记录,并可确认或推翻该局的行动。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词,法院将作出裁决。

津贴和专利问题

如果在审查申请时,或在复议申请的后期,专利申请被认定是允许的,则应向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律师发送“津贴通知”和“到期费用”。发布专利的记录代理人(如果有的话)和费用以及发布专利申请公布(见37 CFR 1.211-1.221)的费用,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期。如果未及时支付费用,申请将被视为已放弃。请访问www.uspto.gov查看当前的费用表 。如果延迟被证明是不可避免的(35 USC 41,37 CFR 1.137(a))或无意的(35 USC 151,37 CFR 1.137(b)),主任可以延迟接受费用。支付所需费用后,专利将在付款日期后尽快发布,具体取决于手头的印刷量。然后,专利授权在授予之日或之后尽快交付或邮寄给发明人的律师或代理人,如果有记录,则直接发明人。在授予之日,专利文件向公众开放,用于申请公布之前未公开的申请。

如果申请的公布或授予专利对国家安全有害,专利局局长将命令保密,并保留申请的公布或授予专利权。国家利益需要的时期。已根据保密令提出申请的所有人有权向商务部长提出上诉。35 USC 181。

专利期限延长和调整

某些专利的条款可能会根据35 USC 154(b)进行延期或调整。这种延期或调整是由于某些指定类型的延误造成的,这些延误可能是在办公室申请未决之时发生的。

从1995年6月8日至2000年5月28日期间提交的原始申请中发布的公用事业和工厂专利可能有资格获得37 CFR 1.701中规定的专利期限延长(PTE)。此类PTE可能是由于35 USC 135(a)下的干扰程序延迟,35 USC 181下的保密令或成功的上诉审查造成的。

根据2000年5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原始申请发布的公用事业和工厂专利可能符合37 CFR 1.702-1.705中规定的专利期限调整(PTA)。根据35 USC 154(b),PTA有三个主要基础。PTA的第一个依据是该局未能在35 USC 154(b)(1)(A)规定的特定时限内采取某些行动(见37 CFR 1.702(a)和1.703(a))。PTA的第二个依据是,如35 USC 154(b)(1)(B)所述,该办公室未能在申请的实际提交日期后三年内发布专利(见37 CFR 1.702(b))和1.703(b))。PTA的第三个基础在35 USC 154(b)(1)(C)中规定,包括根据35 USC 135(a)的干扰程序延迟,35 USC 181下的保密令,或成功的上诉审查(见37 CFR 1。

在申请中累积的任何PTA将在申请人未能根据35 USC 154(b)(2)(C)进行合理努力以完成对申请的起诉的时间段内减少。37 CFR 1.704.24中列出了一项非排他性的活动清单,这些清单构成了未能合理努力完成起诉的活动。

最初的PTA值印在应付的费用和费用通知上,最终的PTA值印在专利的正面。任何有关重新考虑PTA价值的请求应在专利期限调整申请的形式上进行,该申请必须在支付之前或同时提交。发行费。(见37 CFR 1.705。)

专利和专利权的性质

该专利以美国名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印章下签发,并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签署或以电子方式书写并由办公室官员证明。该专利包含对专利权人的赠款,该规范和附图的印刷版本作为该专利的附件并构成其一部分。该补助金授予“排除他人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促销或销售发明或将发明进口到美国”的权利及其专利期限一般为其的领土和财产。自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或者如果申请中包含对35美元之前提交的申请的具体提及

必须仔细区分所赋予的权利的确切性质,关键在于刚引用的短语中的“排除权”。该专利不授予制造,使用,要约出售或出售或进口发明的权利,但仅授予该权利的专有性质。任何人通常都可以自由地制作,使用,要约出售或出售或进口任何他或她喜欢的东西,并且没有必要从政府获得补助。该专利仅授予排除他人制造,使用,出售或出售或进口发明的权利。由于专利不授予制造,使用,要约出售或出售或进口发明的权利,专利权人自己的权利取决于他人的权利以及可能适用的一般法律。专利权人,

已获得专利的新型汽车的发明人无权违反需要许可的国家的法律使用专利汽车,专利权人也不得出售物品,其销售可能被禁止。法律,仅仅因为获得了专利。

专利权人也不得制造,使用,要约出售,出售或进口自己的发明,否则将侵犯他人的先前权利。专利权人不得违反联邦反垄断法,例如通过转售价格协议或通过拥有专利而在贸易限制或纯食品和药品法律中加入组合。通常没有任何东西禁止专利权人制造,使用,出售,出售或进口自己的发明,除非他或她因此侵犯了另一个仍然有效的专利。例如,用于改进已经获得专利的原始设备的专利将受设备专利的约束。

专利期限一般为自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或者如果申请中包含对35 USC 120,121或365之前提交的申请的具体提及(c) ),自最早提交此类申请之日起,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维护费。从1980年12月12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中获得的所有专利的原始授权后,维护费将分别为3.5,7.5和11。5年。维护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支付,以保持专利有效。专利到期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可以制造,使用,要约出售,出售或进口发明,但不得使用其他未到期专利所涵盖的事项。

维修费

从1980年12月12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中提出的所有实用专利都要缴纳维持费用,以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这些费用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5,7.5和11.5年到期,并且可以在“窗口期”内免费支付,“窗口期”是每个截止日期之前的六个月期间,例如三年到三年年和六个月。(有关维护费用清单,请参阅费用表。)在提交维护费和任何必要的附加费时,要求支付维护费的专利的标识必须包括专利号和美国专利申请号。正在支付维修费。如果付款仅包括专利号的识别,主管局可以对付款中专利号所标识的专利进行支付,或者办公室可以退还付款。(参见37,联邦法规,第1.366(c)节。)

未能按时支付当前维护费可能导致专利到期。如果可以支付额外费用支付维护费,则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是紧接到期日后的六个月期间。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向专利所有人发送维护费用到期的通知。但是,如果未按时支付维护费,则会提醒责任方在宽限期内支付维护费并收取附加费。如果未按时支付维护费,并且在宽限期内未支付维护费和附加费,则专利将在宽限期结束之日到期。

专利更正

一旦授予专利,除少数方面外,它不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印刷专利与主管局的记录不符,主管局可免费签发证明其在专利中作出的文书错误的证明。这些主要是印刷中印刷错误的修正。申请人提出的印刷性质的一些小错误可以通过需要付费的更正证明来纠正。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主管局提交法规规定的免责声明(35 USC 253),放弃对其专利的一项或多项主张。

当专利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时,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可以申请补发专利。在进行检查后,对原始专利中的任何缺陷进行评估的拟议变更进行评估,将授予重新授予的专利以替换原件,并仅授予未过期的余额。但是,通过重新发行可以改变的性质是相当有限的; 无法添加新事物。在不同类型的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在由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组成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提出重新审查专利的请求以及所需的费用。在复审程序结束时,颁发一份证明复审程序结果的证明。

作业和许可证

专利是个人财产,可以出售给他人或抵押; 它可能是遗嘱遗留下来的; 它可能会传递给已故专利权人的继承人。专利法规定通过书面文书转让或出售专利或专利申请。这种文书被称为转让,可以转让专利的全部权益。当专利被转让给他或她时,受让人成为专利的所有人,并享有与原专利权人相同的权利。

该法令还规定了专利中的部分利益,即半利息,第四利息等的转让。可能还有一项赠款可以传达与转让相同的特征,但仅限于美国特定的部分。专利财产抵押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抵押权人或贷款人,直到抵押贷款得到满足并且抵押权人转回抵押人(借款人)。有条件转让也通过了专利的所有权,在被当事人或主管法院的法令取消之前被视为绝对。

任何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转让,授予或转让应在授权经营宣誓或进行公证行为的公证人员或官员面前予以确认。此类确认证书构成执行转让,授予或转让的初步证据。

记录作业

办公室记录发送给它进行记录的任务,拨款和类似工具,记录作为通知。如果专利的转让,授予或转让或者专利权(或专利申请)的利益在其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记录在主管局,则对于后续购买者而言,如果没有通知则无效。 ,除非在随后的购买之前记录。

与专利有关的文书应按编号和日期确定专利(还应给出专利中所述的发明人的名称和发明的名称)。与申请有关的文书应通过其申请号和申请日期,发明人的姓名以及申请中所述的发明名称来确定申请。有时,申请的分配是在申请准备的同时和在办公室提交申请之前执行的。这种转让应充分确定申请,如执行日期和发明人的名称以及发明的名称,以便对应用程序的预期不会有任何错误。如果已分配申请并且已记录或提交作业以进行记录,如果在支付发行费并且要求向受让人发出专利时提供受让人的姓名,该专利将作为所有人发给受让人。如果转让仅属于部分权益,则该专利将作为共同所有人发给发明人和受让人。

共同所有权

专利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如授予联合发明人的专利,或者在转让专利的部分权益的情况下。专利的任何共同所有人,无论部分利益多么小,都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制造,使用,要约出售,出售和进口发明,前提是他们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不考虑其他所有者除非共同所有人已经签订了管理彼此关系的合同,否则可以出售其权益或其任何部分,或向他人授予许可,而不考虑其他共同所有人。因此,如果要避免上述结果,则在各方之间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分配部分权益是危险的,因为它们各自的权利范围和彼此之间的义务。

专利所有人可以向他人授予许可。由于专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制造,使用,促销,销售或进口发明,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这些事情。

专利许可协议实质上只不过是许可人不起诉被许可人的承诺。不需要特定形式的许可证; 许可证是一种合同,可以包括双方同意的任何条款,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等

制定许可协议(以及转让)属于法律律师的范畴。这样的律师也应该熟悉专利事宜。一些州已经规定了与销售专利权有关的某些手续。

侵犯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包括在美国或美国境内未经授权制造,使用,出售或出售任何专利发明,或在专利期限内将任何专利发明进口到美国。如果专利被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在适当的联邦法院起诉救济。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提出禁止继续侵权的禁令,也可以要求法院因侵权而判给赔偿金。在这种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有效性的问题,然后由法院决定。被告也可能认为所做的不构成侵权。侵权主要取决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并且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符合联邦法院的程序规则。根据地区法院的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此后,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证明书提起诉讼。如果美国政府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在美国联邦索赔法院赔偿损失。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政府可以使用任何专利发明,但专利权人有权获得政府或政府使用的补偿。该办公室对与侵犯专利有关的问题没有管辖权。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没有确定发明专利的发明是否侵犯了任何在先专利。改进发明可以获得专利,

专利标记和专利申请

制造或销售专利物品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必须在物品上标明“专利”和专利号。未标记的处罚是专利权人不得追回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除非侵权人被正式通知侵权并在通知后继续侵权。

将物品标记为专利的物品,如果它实际上没有获得专利,则违反法律并对罪犯进行处罚。有些人使用“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这些术语标记出售的物品。这些短语没有法律效力,但仅提供专利申请已在USPTO中提交的信息。专利所提供的保护直到实际授予专利才开始。禁止错误使用这些短语或其等价物。

设计专利

专利法规定授予任何为制造产品发明任何新的和非显而易见的装饰设计的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物品的外观,但不保护其结构或功能特征。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有关的程序与其他专利有关,但有一些差异。有关设计申请的申请费,请参阅当前的费用表。2015年5月13日之前签发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期限为14年,维持外观设计专利无需任何费用。自2015年5月13日起,专利期限自第16章国家外观设计申请和指定美国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日起修改为15年,并且不需要任何费用来维持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在审查时确定申请人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将向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律师或代理人发送补贴通知,要求支付发行费。设计专利的图纸符合与其他图纸相同的规则,但不允许使用参考文字,图纸应清楚地描绘外观,因为图纸定义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设计应用的规范很短,通常遵循设定的形式。根据参考图纸的设定表格,只允许一项索赔。

植物专利

法律还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并无性繁殖任何不同的新品种植物,包括栽培体育,突变体,杂交种和新发现的幼苗,除了块茎繁殖植物或在未开垦的州发现的植物。

无性繁殖的植物是通过种子以外的方式繁殖的植物,例如通过插条的生根,通过分层,出芽,嫁接,植入等。

关于不能获得植物专利的块茎繁殖植物,术语“块茎”以其狭窄的园艺意义使用,意指地下分支的短的,增厚的部分。“块茎繁殖”一词所涵盖的植物是爱尔兰马铃薯和菊芋。

植物专利申请包括与其他申请相同的部分。植物专利的期限应自专利申请在美国提交之日起20年,或者如果申请中包含对35 USC 120,121或365之前提交的申请的具体提及(c) ),从最早提交此类申请之日起。

规范应包括对植物及其特征的完整详细描述,以区分相同的已知相关品种,以及它的前因,以植物学术语表示,一般形式遵循标准植物学教科书或出版物处理涉及的植物种类(常绿乔木,大丽花植物,玫瑰植物,苹果树等),而不仅仅是广泛的非植物学特征,如苗圃或种子目录中常见的。规范还应包括寻求获得专利的植物品种的来源或亲子关系,并且必须特别指出植物品种的无性繁殖地点和方式。应说明植物属和植物的拉丁学名。颜色是植物的一个显着特征,通过参考由识别的颜色字典给出的指定颜色,应该在说明书中明确地识别颜色。如果植物品种起源于新发现的幼苗,则说明书必须充分描述发现幼苗生长的条件(栽培,环境等)以确定在未开垦的状态下未发现幼苗。

整个工厂授予植物专利。因此,只有一项索赔是必要的,只允许一项索赔。

除了其他申请所要求的声明之外,申请人要求的宣誓或声明必须包括申请人无性地复制新植物品种的声明。如果该植物是新发现的植物,则宣誓或声明还必须说明该植物是在栽培区域中发现的。

工厂专利图纸不是机械图纸,应该具有艺术性和合理性。图纸必须披露能够直观表示的植物的所有独特特征。当颜色是新品种的显着特征时,图纸必须是彩色的。必须提交两份彩色附图的副本。打印专利时,所有彩色图纸的顶部应留有1英寸的边距,用于Office标记

除非审查员特别要求,否则不应提交植物品种,花卉或水果的标本。

每个工厂申请的申请费和发行费可以在费用表中找到。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实体,大部分费用减半。35 USC 41(h)(1)。植物专利申请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35章第122(b)条公布,但小型实体的公布费用不会减少。

植物专利申请是USPTO提交的唯一一种不允许通过EFS-Web提交的专利申请。

有关植物专利和未决植物专利申请的所有询问均应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而不是农业部。

1970年12月24日批准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公共法91577)规定了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管理下,对以前没有提供保护的有性繁殖品种的保护制度。 。关于保护性繁殖品种的信息请求应向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专员,农业营销服务部,国家农业图书馆大楼,03030室,Baltimore Blvd.,Beltsville,MD,20705-2351提出。

条约和外国专利

由于美国专利授予的权利仅在美国境内延伸且对外国无效,因此在其他国家/地区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人必须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中申请专利。办事处。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专利法,在特定国家/地区希望获得专利的人必须根据该国的要求在该国申请专利。

许多国家的法律在各方面都与美国的专利法有所不同。在大多数国外,在申请日之前公布发明将禁止专利权。大多数外国要求专利发明必须在一段时间后(通常为三年)在该国制造。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制造,则某些国家的专利可能无效,但在大多数国家,该专利可能会向可能申请许可的任何人授予强制许可。

176个国家(在印刷时),包括美国,都有一项与专利有关的条约,被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规定,每个国家都向其他国家的公民保证其给予本国公民的专利和商标事务的相同权利。该条约还规定了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该权利意味着,在一个成员国提交的定期首次申请的基础上,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然后,这些后来的申请将被视为好像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同一天提交的。从而,这些后来的申请人将优先于同一发明的申请,这些申请可能是由其他人在同一时期提交的。此外,基于第一应用程序的这些后来的应用程序将不会被在该间隔中完成的任何动作无效,例如,发布或利用本发明,销售设计的副本或使用商标。上述后续申请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交的时间,在首次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为12个月,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情况下为6个月。基于第一个申请,不会因在该时间间隔内完成的任何行为而无效,例如,发布或利用本发明,销售设计副本或使用商标。上述后续申请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交的时间,在首次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为12个月,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情况下为6个月。基于第一个申请,不会因在该时间间隔内完成的任何行为而无效,例如,发布或利用本发明,销售设计副本或使用商标。上述后续申请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交的时间,在首次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为12个月,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情况下为6个月。

另一项被称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条约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特区的一次外交会议上进行了谈判。该条约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目前(截至2014年)已有148个国家加入包括美国。该条约通过提供集中提交程序和标准化申请格式等方式,促进在成员国提交同一发明专利申请。

及时提交国际申请,为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定的每个国家提供国际申请日期,并提供(1)对发明的检索;(2)国家专利申请必须在以后的时间段内提起。一些专利律师专门在国外获得专利。

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发明的情况下,在申请外国专利之前,必须获得USPTO主任的许可。如果在美国提交申请之前或在美国提交申请之日起满六个月之前提交外国申请,则必须提供此类许可,除非先前签发许可证的申请收据。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构成了许可申请,并且在邮寄给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收据中注明了批准或拒绝此类申请。从美国提交申请六个月后,除非已下令保密,否则不需要保密许可。如果命令该发明保密,在该保密命令执行期间向国外提交申请必须经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的同意。

 

 

美国专利的外国申请人

美国的专利法不对发明人的公民身份进行歧视。任何发明人,无论其公民身份如何,均可以与美国公民相同的基础申请专利。但是,对于位于国外的申请人来说,有一些特别重要的问题。

美国的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发明人必须签署宣誓或声明(有一些例外),与许多国家的法律不同,在这些国家,发明人的签名和发明人的誓言不是必需的。如果发明人已经死亡,则申请可由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同等人提出,如果是智力残疾,则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提出。

如果在美国提交申请超过12个月之前,发明人或其法律代表在美国申请之前,如果该发明在国外获得专利,则无法获得美国专利。在设计的情况下允许六个月。35 USC 172。

以前经常在外国提交同一发明专利申请的人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对美国公民享有类似的特权,应具有相同的效力。克服其他人的干预行为的目的,就好像在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首次在该外国提出之日在美国提交的那样。情况属于这种情况,前提是美国的申请是在提交任何此类外国申请的最早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为六个月),并根据35 USC 119(b)提出申请优先权。对外国申请。

如果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在美国申请之前已在任何外国提出任何专利申请,则可根据35 USC 119(b)向外国申请优先权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附带的宣誓或声明中说明最早提交申请的国家,并提交申请日期。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则在申请优先权的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任何外国申请也必须在宣誓或声明中确定。如果在美国申请中没有根据35 USC 119(b)提出外国优先权要求,

必须就每项申请作出宣誓或声明。当申请人在外国时,可以在美国的任何外交或领事官员之前,或在任何有官方印章并被授权在外国进行誓言的官员面前宣誓或确认,其权力应由美国外交或领事官员证明。在所有情况下,誓言都是通过官员的正式公章来证明的。

当在美国以外的国家的官员面前宣誓时,所有的申请文件(图纸除外)必须连在一起,并且一条带子在申请的所有床单上通过一次或多次,并且在印章被贴上并留下印记之前,这些缎带在印章下聚集在一起,或者每张印张都必须印有誓言所在官员的公章。声明仅需要使用37 CFR 1.68中的特定规定。

如果申请是由已故发明人的法定代表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等)提出的,则法定代理人必须宣誓或声明。使用声明时,不需要使用绑定程序,也不必在官员面前作出声明。

外国申请人可以由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执业的任何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代理。